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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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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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
基本编码 | 370217335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80304U7370217335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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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7156768 咨询网址:http://hzcg.heze.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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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北路689号菏泽市城市管理局208室 投诉电话:0530-7156806 投诉网址:http://hzcg.heze.gov.cn/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北路689号菏泽市城市管理局201室 受理时间: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10月-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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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15日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违法事实经过,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取得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25日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调查完毕 审查标准
证据收集是否确凿充分 -
调查终结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案件调查终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日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作出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标准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等是否清楚。 -
责令限期改正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日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审查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送达 -
法制审核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0日 法制审核人员 法规科 法制审核人员 法规科 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
权利告知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日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 审查标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否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 7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作出处罚决定 1日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下达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处罚决定书是否送达 -
罚款缴纳 8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缴纳罚款 15日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缴纳完毕 审查标准
是否有缴纳凭证 -
结案 9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案 15日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 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结案 审查标准
是否完成结案审批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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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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