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
| 基本编码 | 370207010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074K7370207010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企业法人 |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310930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163536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市政府办公大楼523室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季(5月—9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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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立案申请、立案审核、立案审核、立案审批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周昆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任 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立案、不予立案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
调查取证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查清涉案物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周昆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任 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调查取证 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
集体讨论作出拟处罚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集体讨论作出拟处罚决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周昆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任 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作出拟处罚决定 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
行政处罚告知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处罚告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周昆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任 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行政处罚告知 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
陈述申辩情况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陈述申辩情况、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周昆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任 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申请、承办机构审核、法制审核、分管负责人/集体讨论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周昆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任 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7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周昆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任 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
执行 8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周昆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任 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行政处罚执行 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
|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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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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