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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8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25304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3066Q3370225304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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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制定方案、开展检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问题复查、闭环归档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 180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闭环管理

    审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检查
  • 送达方式
       其他
结案
结果名称 结案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路1999号
电话 05307355900

暂无中介服务

1、缴纳罚款的时间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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