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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8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25303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3066Q3370225303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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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5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立案完毕

    审查标准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 (4)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5)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展开】
  • 告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3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审查标准

    具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处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15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审查标准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展开】
  • 送达方式
       其他
结案
结果名称 结案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399号
电话 0530-5321021

暂无中介服务

1、缴纳罚款的时间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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