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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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02253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3066Q337022530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生产经营单位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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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788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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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5310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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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泰山路500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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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5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立案完毕 审查标准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 (4)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5)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展开】 -
告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3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审查标准
具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处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 15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审查标准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展开】 -
送达方式 其他
结案 | |
结果名称 | 结案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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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无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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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399号 |
电话 | 0530-5321021 |
暂无中介服务
1、缴纳罚款的时间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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