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00004478079K/2022-1686 分  类: 相关政策
发布机构: 菏泽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19 年 01 月 02 日
标  题: 菏泽市各学段教育救助政策公开项目 发布日期: 2019 年 01 月 02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菏泽市各学段教育救助政策公开项目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079K/2022-1686
  • 分  类:相关政策
  • 发布机构:菏泽市教育局
  • 标  题:菏泽市各学段教育救助政策公开项目
  • 成文日期:2019 年 01 月 02 日
  • 发布日期:2019 年 01 月 02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各学段教育救助政策公开项目

菏泽市各学段教育救助政策公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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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十余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已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资助范围上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各个学段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及建档立卡家庭户学生全覆盖。资助效果上实现了“三不愁”,即入学前不用愁、入学时不用愁、入学后不用愁,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失学”。菏泽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省、市出台的最新资助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类,编印下发了《菏泽市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手册》,现向社会公开资助项目和申请指南。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与申请指南

 

一、学前教育资助

(一)政府助学金。2011年,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根据《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文件联合印发了《关于〈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1〕102号),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补助金制度,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的10%,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1200元。分三个档次,即一档1000元,二档1200元,三档1400元。

申请指南:学生(幼儿)或(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持贫困相关证明向所在幼儿园(学校)申请、班级评审、学校(幼儿园)公示、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统一办卡、集中发放、拨付至受助幼儿(家长或监护人)银行卡内。

(二)免除保教费。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财教字〔2016〕1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春季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免除保教费所需资金由所在县级财政筹集,按普惠性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指南:学生(幼儿)或(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向所在幼儿园(学校)申请、经学校(幼儿园)核实,免除该生(幼儿)保教费,实行免费入学(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受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教财〔2006〕4号),国办发〔2005〕7号文件规定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财教字〔2016〕1号)文件精神,2017年起,扩大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由15%扩大至30%,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寄宿学生资助全覆盖。

(一)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申请指南:学生或(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贫困相关证明向所在学校班级申请、班级评审、学校复核公示、报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统一办卡、集中发放、拨付至受助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银行卡内。

 

三、 普通高中阶段资助

(一)国家助学金。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43号)、《关于修订〈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5〕38号)、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包括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在校生。资助范围占在校生总学生人数的1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三个档次,即即一档1500元,二档2000元,三档2500元。

申请指南:学生持贫困相关证明向所在学校班级申请、班级评议、学校复核公示、报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统一办卡、集中发放、拨付至受助学生银行卡内。

(二)免除学杂费。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2016年春季起,免除建档立卡家庭积极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学杂费。免费标准为该生就读学校由同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免除。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市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700元;市级以下学校每生每学期650元。

 申请指南:学生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向所在学校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免除该生本学期学杂费,实行免费入学。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资助。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自2017年1月执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范围中职一、二年级在校生总人数的10%,涉农(医、林)专业的学生全部享受助学金,资助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分两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

     申请指南:学生持贫困相关证明向所在学校班级申请、班级评议、学校复核公示、报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统一办卡、集中发放、拨付至受助学生银行卡内;学生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向所在学校申请、经学校核实后,优先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

五、高等教育阶段资助。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根据菏办发〔2016〕90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菏泽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实行免除学费入学;对升入省外和部级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菏泽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实行学费补偿的办法给予报销。免除标准公办高校按照学校每年每生实际缴费标准执行;民办高校按照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学费给予补偿,国家与生源地各承担4000元,高出部分由学生负担。

  申请指南:学生每年寒假期间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身份证、缴费单据和本人银行卡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县区学生管理中心申请,经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将补偿学费拨付至受助学生银行卡内。

(二)奖助学金

根据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鲁财教〔2017〕19号)和(鲁财教〔2016〕1号)文件精神,对升入我省高校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1000人,每生每年6000元;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1万人,每人每年5000元;

5.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申请指南:学生持贫困相关证明向所在学校班级申请、班级评议、学校复核公示、报县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统一办卡、集中发放、拨付至受助学生银行卡内。

6.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每学年开学当月发至学生银行卡中。

7.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0元,每学年开学当月发至学生银行卡中。

六、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根据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9〕43号)规定,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考核合格,返还在校期间的所缴纳学费,每生每年最高补偿6000元,首先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指南:符合条件的毕业学生每年8月份持就业协议、服务证明、身份证、缴费单据和本人银行卡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县区学生管理中心申请,经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上报市学生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学生管理中心,全省汇总后集中申请资金,次年5月份省将补偿学费资金拨付至市、县,县再拨付至受助毕业生银行卡内。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1.教育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09〕35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11〕511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减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学费资助,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009年,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财教字〔2009〕2号)。资助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标准是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还款宽限期3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二部分  评审标准与条件

 

一、评审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在校(不含舞蹈表演专业外)在籍的学生评审认定,逐步实行中职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度;普通高中(助学金)按在校生的10%评审认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村学校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30%评审认定;学前教育资助按普惠幼儿园在园总幼儿数的10%评审确认。


二、评审参照标准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优先);

   3.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的城镇家庭子女;

   9.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的。

三、申请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生;

2.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爱;

3.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评审标准中相应条款。

四、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成为受资助对象。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的。


第三部分  评审程序

 

一、学生资助评审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每学年进行一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前教育资助每季度进行一次。各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评审工作程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年级评审工作组、班级评审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评审工作。

    二、班级评审评议小组、年级评审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议、审核,评定出受助对象,报学校学生资助机构。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将各年级上报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且情况属实,应进行调整。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年级评审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受助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向市、县区学生资助中心报送受助学生汇总表和有关受助学生的申请材料。

    五、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校评审情况,汇总、审核后,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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