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违法行为,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以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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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违法行为,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以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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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222035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721957370222035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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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5535908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1-81697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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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牡丹区牡丹北路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5楼506室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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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立案 5个工作日 邓作霆、张琛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立案完毕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告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完毕,告知处罚内容 145个工作日 邓作霆、张琛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处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0个工作日 邓作霆、张琛 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主任科员 执法一科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以事实为依据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六)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七)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 (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的。”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东南角 |
电话 | 0530---5127120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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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 昆明路与八一西路交叉路口向西50米路北 |
电话 | (0530)12368 |
暂无中介服务
1、对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的应该怎么办?
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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