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00004478263B/2024-05156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菏泽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 年 06 月 20 日
标  题: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菏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年 06 月 20 日
文  号: 菏民〔2024〕8号
内容概述: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菏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263B/2024-05156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菏泽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4 年 06 月 20 日
  • 标  题: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菏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6 月 20 日
  • 文  号: 菏民〔2024〕8号
  • 内容概述: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菏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页签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民〔2024〕8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鲁西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菏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


菏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有效规范我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菏政办字〔202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由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发放及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坚持户籍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当年度满8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在户籍地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四条 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每人每月30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第五条 高龄津贴实行按月核算,均以户籍年龄为准,符合条件的从到龄日的次月开始发放。去世或户籍迁出的,自去世或迁出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其它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三章 信息统计、核实和补贴发放

第七条 80至99周岁老年人,每年6月、12月初,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供符合条件的各年龄段老年人名单以及户籍迁出(注销)人员名单,各县(区)民政部门协助提供老年人相关信息,由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内村(居)委员会进行信息比对、统计,乡镇(街道)负责汇总、审核、发放,发放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百岁老年人长寿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山东省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社〔2009〕36号),负责统计、发放。

第九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8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县(区)财政承担。百岁老年人长寿补贴,依据相关规定在省级财政补贴基础上,县(区)财政每人每月承担100元。

第十条 各县(区)已出台高龄津贴规定的,发放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具体的发放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高龄津贴发放认证工作,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要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智慧比对、人工认证、自助认证等不同的认证方式。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采取“一人一卡(折)”的方式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各县(区)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将发放情况及时告知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年或半年发放一次,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发放频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为做好高龄津贴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工作,每年9月底前,各县(区)公安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年度内80周岁以上各年龄段老年人口数据,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下一年度高龄津贴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负责,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及时,不漏发、不错发。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对群众举报或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检查复核,确保高龄津贴准确发放、应发尽发。

第十六条 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高龄补贴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和检查结果。对在检查中查实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失职渎职行为,及时指出并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监察和司法机关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手册、明白纸等手段,向社会宣传高龄津贴发放规定,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处理举报和信访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办法中所规定的年龄均含所界定的年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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