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儿童福利科 |
| 基本编码 | 370711028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263B3370711028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12419.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 网办深度 | 材料预审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 ||
| 受理条件 |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便民服务专区7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017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专区7便民服务号窗口 窗口名称:便民服务专区 窗口编号:7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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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 (一) |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包含在《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中,登记机关提供,申请人如实填写。 【展开】 |
必要 |
填写完整、规范 | |||||
| (二)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 |
文本类; |
纸质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登记机关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展开】 |
必要 |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 【展开】 |
-
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人提交撤销收养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见证申请人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0 儿童福利科 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审查标准
收养登记员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
受理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确定管辖权,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意愿和收养情况。 0 儿童福利科 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审查标准
收养登记员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 -
审查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收养登记员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 0 儿童福利科 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审查标准
收养登记员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 -
报批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打印《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 0 儿童福利科 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审查标准
收养登记员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 -
登记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填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认真核对。检查,并复印存档。 0 儿童福利科 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审查标准
收养登记员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 -
发证 6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收回《收养登记证》,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解除收养关系。 0 儿童福利科 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审查标准
收养登记员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 -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
| 结果名称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
| 结果文书类型 | 无 |
| 结果样本 | |
| 【部门规章】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 依据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政部令第1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 【部门规章】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 依据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政部令第1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是否收费:否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30--5127118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中山路东段66号 |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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