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00MB2852821B/2022-1714 分  类: 批准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8 年 07 月 24 日
标  题: 菏环审〔2018〕2号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菏泽)有限公司 菏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 年 07 月 24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菏环审〔2018〕2号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菏泽)有限公司 菏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索 引 号:11371700MB2852821B/2022-1714
  • 分  类: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 标  题:菏环审〔2018〕2号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菏泽)有限公司 菏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成文日期:2018 年 07 月 24 日
  • 发布日期:2018 年 07 月 24 日
  • 内容概述:菏环审〔2018〕2号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菏泽)有限公司 菏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菏环审〔2018〕2号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菏泽)有限公司 菏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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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环保能源(菏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菏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国庄村西南586m处,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7489.00m2。项目主要建设主体工程包括主厂房(包括垃圾接收及贮运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汽轮发电机组、烟气净化系统),辅助工程(空压机房、除盐水制备车间、石灰浆制备间、消石灰粉仓、活性炭间系统、飞灰稳定固化车间、厂内垃圾运输系统等),公用工程(办公生活区、供水供电设施等),环保工程(污水处理站、监测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固废处理系统等);本项目不包括垃圾转运及运输系统的建设。
  项目总投资52387.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320万元;焚烧设计规模为1000 t/d,即建设2×500t/d焚烧炉+1台25MW的凝汽式汽轮机+1台25MW发电机,预留1×500t/d机械炉排炉+1×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用地,服务年限为30年。
  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金属排放总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报告书确定项目以垃圾仓为起点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m,以厂界为起点的环境防护距离为300m,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做好厂区西侧绿化隔离带的建设,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规划的控制,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强化厂区绿化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合理设计绿化面积,重点考虑对项目特征污染物的吸附强的树种,确保绿化效应,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做好生活垃圾进场管理及生物性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服务范围菏泽市牡丹区、高新区和开发区。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处理,除点火使用轻柴油外,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和时间,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和风景名胜区、饮用水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避免扰民和造成沿途污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利用菏泽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垃圾填埋场填埋区的环保措施仍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和原环评批复及验收要求执行,并优化恶臭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满足环保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的技术性能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保证焚烧工况。焚烧烟气采用“SNCR系统+旋转喷雾脱酸塔+消石灰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吸附+布袋除尘器+预留烟气再循环系统”相结合的烟气净化工艺处理后,经100m高烟囱排放,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外排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要求。SO2、NOx、烟尘、HCl、HF、重金属和二噁英去除率分别为85%、50%、99.9% 、96%、90%、90%和97.5%。焚烧工程年排放烟尘20t/a,HCl79.984t/a,SO2124.984t/a,NOx249.96t/a,CO83.32t/a,氟化氢3.336t/a,汞0.00016t/a,镉0.00088 t/a,Ti 0.00016 t/a,Pb0.00032 t/a,Cu 0.0028 t/a,Co 0.00112t/a,Ni 0.00128 t/a,As 0.00264 t/a,Mn 0.01112 t/a,Sb 0.00232t/a,Cr 0.0152 t/a,二噁英类污染物0.1664g/a。
  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恶臭无组织排放。飞灰稳定固化车间、石灰仓、消石灰仓、水泥仓、活性炭仓和飞灰仓等产尘点均设置布袋除尘器;灰渣运输采取封闭式转运车;卸料大厅在进、出口和垃圾卸料门处设空气幕,与垃圾坑、渗滤液、污水及污泥收集处理设施均采用密闭设计、负压操作系统,抽取空气用于焚烧炉助燃;焚烧炉检修时,臭气收集后由垃圾坑配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污水处理产生的沼气经调节后送至焚烧炉焚烧。种植绿化隔离带,厂址四周建设隔声、除臭及观赏性生态墙,以控制臭气扩散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四)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和建设场内排水系统,建设一套技术水平先进的废水处理设施。
  1、项目建设一座350t/d的生产废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过滤器+UF+RO+DTRO”工艺;建设一座500t/d的渗滤液处理站,采用“调节池+UASB+MBR(反硝化池+硝化池+超滤)+纳滤+反渗透”工艺。锅炉化水除盐水制备系统废水、车间清洁等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排至厂区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生活废水、化验室废水、垃圾车运输引桥冲洗废水、地磅区域冲洗废水、垃圾卸料区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垃圾渗滤液排至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出水均须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一般保护区及其修改单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3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2002)中的标准要求后全部厂区回用,不外排。
  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对垃圾坑、卸料大厅、污水收集管道、污水处理站、渗滤液收集池、事故水池、渣池和油罐区等应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同时,对吹管、锅炉排汽采取降噪措施,吹管前告知公众,避开居民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排汽方向避开周围声环境敏感点,设置声屏障等,防止噪声扰民。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炉渣全部外售综合利用;飞灰固化稳定后,经鉴别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入场要求,送菏泽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否则应运至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送焚烧炉处理;废布袋、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废树脂和废润滑油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及修改单要求;危废暂存及飞灰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七)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强化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在项目污水处理站设置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点位,重金属排放严格按照总量确认执行,化验室应具备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加强特征污染物日常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八)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柴油、危险废物储运环节的管理,设置足够容量的渗滤液收集池、事故水池,经处理达标后进入回用,污水、雨水排口设切断设施,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制定非正常工况下的环保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确保非正常工况下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九)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施工扬尘、生态破坏和噪声污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机构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十)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公开环境信息;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项目建设应满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严格落实菏泽市环保局“十个一”工程中有关要求。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申领排污许可证。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请牡丹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到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你公司自收到本批复3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至牡丹区环保局及当地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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