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
基本编码 | 370216097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2821B7370216097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8.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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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
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人民路1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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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1388号生山东省菏泽市态环境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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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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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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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处罚 90天 林国强 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 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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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山东省人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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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3377号 |
电话 | 0530-5160101、0531-86106112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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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泽市东方红西街999号 |
电话 | 0530-5928999 |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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