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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重点保护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在重点保护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基本编码 37021609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821B737021609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6.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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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立案、调查、审核、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处罚、执行、结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调查取证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何冲 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科主持工作 水生态环境科 行政处罚(执行、不执行)

    审查标准

    根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重点保护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 菏泽市人民政府(地址: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2599号
电话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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