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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基本编码 37021602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821B737021602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5.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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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对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90天 林国强 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 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山东省人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生态环境厅
地址 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3377号
电话 0530-5160101、0531-86106112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地址 菏泽市东方红西街999号
电话 0530-5928999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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