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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1520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4894A337021520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2.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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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樊遵田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科长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审查标准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4年11月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710令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
地址 菏泽市黄河立交政务服务大厅旁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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