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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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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1000103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4894A337071501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12420.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王苏欧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559192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50-57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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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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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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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或证明。 【展开】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9.2.3 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展开】
    (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展开】

    其他;

    纸质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9.2.3 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展开】
    (三)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9.2.3 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展开】
    (四)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表格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其他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9.2.3 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展开】
    • 缮证发证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 缮证发证岗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审查标准

      1 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内容是否一致;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否齐全、规范; 4 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5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 依法应当补交土地价款的,是否已提交补交土地价款凭证。 【展开】
    • 审核登簿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1 审核登簿岗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审查标准

      1 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内容是否一致;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否齐全、规范; 4 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5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 依法应当补交土地价款的,是否已提交补交土地价款凭证。 【展开】
    • 申请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受理岗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送达方式
         其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结果文书类型 证照
    结果样本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9.2 变更登记 9.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2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9.2.3 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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