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本编码 | 000106107005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06107005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8.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吴增辉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12716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暂无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27160 咨询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询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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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投诉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投诉邮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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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9月)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
(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 个月内。外国高端人才(A 类)该项采用承诺制。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展开】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展开】 | |||||||
(二) | 体检证明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展开】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展开】 | |||||||
(三)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 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 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展开】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展开】 | |||||||
(四) | 申请人护照或 国际旅行证件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展开】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展开】 | |||||||
(五) | 最高学位(学 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 职业资格证明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展开】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展开】 | |||||||
(六)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展开】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展开】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展开】 | |||||||
(七)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展开】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展开】 | |||||||
(八) | 工作资历证明 |
其他; |
纸质、电子 |
1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展开】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展开】 | |||||||
(九) | 申请人6 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展开】 |
其他;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网上提交 |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 格式,大小40K-120k 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 真色彩。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展开】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展开】 |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 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 理。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决定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决定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
结果样本 |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外专发[2017]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外专发[2017]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制定机关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 8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年 4月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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