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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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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

    法定办结时限

  • 4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0510400701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6164883000105104007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版本 21.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联系人 张良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0-5127163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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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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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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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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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终止办学公告

文本类;

纸质、电子

2份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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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必要

终止公告需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决策通过,内容翔实全面,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展开】 报纸上公开刊登终止公告的时间满45日。 【展开】
(二)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文本类;

纸质、电子

3份

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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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必要

请参考填表须知和说明填写,按表格要求签字、盖章(举办者为个人的,需签字摁手印;举办者为法人组织的,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展开】 材料齐全,各项信息填写完整规范。 【展开】
(三) 党组织建设工作证明文件

其他;

纸质、电子

1份

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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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必要

请参考材料说明和填表须知填写,按表格要求签字、盖章. 【展开】 材料齐全,各项信息填写完整规范。 【展开】
(四) 在校生和教职工安置方案

文本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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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必要

方案需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决策通过,方案切实可行。 【展开】 内容真实有效,信息填写完整规范。 【展开】
(五) 财务清算报告(终止)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3份

A4

样例下载

其他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必要

准确全面说明财务情况,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展开】 准确全面说明财务情况,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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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提出受理意见。材料齐全的,准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1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通过审查
  •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合审查意见,组织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对申报材料和实际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并出具勘查和评审意见。 15

    审查标准

    经现场勘查和专家评审,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实际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 决定 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结合勘查和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0

    审查标准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达到法定设置标准。
  • 制证发证 5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根据审批结果,制证、发证; 5

    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关于XX设立的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关于xx的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关于xx的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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