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700004478677F/2022-6531 分  类: 减税降费
发布机构: 菏泽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 年 11 月 08 日
标  题: 两部门: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22 年 11 月 08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两部门: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677F/2022-6531
  • 分  类:减税降费
  • 发布机构:菏泽市财政局
  • 标  题:两部门: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 成文日期:2022 年 11 月 08 日
  • 发布日期:2022 年 11 月 08 日
  • 内容概述:两部门: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记者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通过实施个税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居民参与其中,有利于提高百姓的自我保障意识,也有利于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推动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根据公告,个人在缴费环节可以享受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国家用“真金白银”提高了百姓的受惠度。

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公告称,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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