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00004478677F/2023-07299 | 分 类: | 菏泽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5 月 19 日 |
标 题: | 土地闲置费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5 月 19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土地闲置费 |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677F/2023-07299
- 分 类:菏泽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菏泽市财政局
- 标 题:土地闲置费
- 成文日期:2023 年 05 月 19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5 月 19 日
- 内容概述: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
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项目名称: | 土地闲置费 | ||
资金管理方式: | 缴入地方国库 | ||
执收部门(单位):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
征收对象: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
征收标准: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备注: | 菏泽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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