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00004478677F/2023-07308 | 分 类: | 菏泽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5 月 19 日 |
标 题: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5 月 19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677F/2023-07308
- 分 类:菏泽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菏泽市财政局
- 标 题: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成文日期:2023 年 05 月 19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5 月 19 日
- 内容概述: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项目名称: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
资金管理方式: | 缴入地方国库 | ||
执收部门(单位): |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 ||
征收对象: |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
征收标准: |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15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90元/平方米。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对于小微企业投资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收费标准为零。】 | ||
备注: | 菏泽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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