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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0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财政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基本编码 370213031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677F737021303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26.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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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资料受理、资料审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执行、结案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资料受理、资料复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执行、结案 30个工作日 郭祥礼 菏泽市财政评审和监督检查局 监督检查科科长 监督检查科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条文办理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电话 0530-5127118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电话 0530-5192521

暂无中介服务

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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