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承办机构 | 优抚褒扬纪念科 |
基本编码 | 370724002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1618D3370724002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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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华英北路1378号服务大厅4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07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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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菏泽市华英北路1378号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312室 投诉电话:0530-5072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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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华英北路1378号服务大厅4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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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提出申请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申请人准备材料并提出申请 5 申请人 申请人准备材料并提出申请 审查标准
按规定审查 -
办结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办结并发放至申请人 5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办结并发放至申请人 审查标准
按规定 -
逐级审核材料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逐级审核材料 10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逐级审核材料 审查标准
按规定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确认 | |
结果名称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确认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暂无中介服务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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