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统战部 | 承办机构 | 民族科 |
基本编码 | 37070800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70000447895XJ337070800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17.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刘雯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0-5315186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公示 | 是 |
联办机构 | 市公安局 |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 互联网办理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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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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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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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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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身份证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二) | 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仅在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时需要提供) 【展开】 |
文本类;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其他 |
主要包括(一项即可):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 【展开】 |
非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三) |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展开】 |
表格类; |
纸质 |
3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省民族宗教委监制,可从山东民族宗教网站下载。 【展开】 |
必要 |
符合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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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居民户口簿 |
结果文书类;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
-
告知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将确认意见告知申请人。确认同意的,并将《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公安机关。 10 刘雯 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将确认意见告知申请人。确认同意的,并将《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公安机关。 审查标准
已经出具《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 -
确认 2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反馈给县级民族工作部门。 10 刘雯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 审查标准
经审查研究,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 -
受理 3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确认。 0 刘雯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部门规章】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民宗发〔2021〕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签字捺印的《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 第十一条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确认,公民凭《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见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
【部门规章】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鲁民宗发〔2021〕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签字捺印的《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 第十一条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确认,公民凭《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见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 | 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菏泽市司法局) |
电话 | 0530-5127118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东段66号 |
电话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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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民族成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2、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谁提出申请?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3、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什么确认、登记和变更?
公民的民族成份,应当依据其父亲或母亲(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
4、什么是民族成份?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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