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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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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统战部 承办机构 民族科
基本编码 37070800100101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95XJ337070800100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0-516865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3号投诉建议窗口

    投诉电话:0530-516893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101-106号窗口

    窗口名称: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01-106

    受理时间: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申报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一) 身份证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展开】
    (二) 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仅在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时需要提供) 【展开】

    文本类;

    纸质、电子

    2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其他

    主要包括(一项即可):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 【展开】

    非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三)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
  • 【展开】
    (三)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展开】

    表格类;

    纸质

    3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申请人自备

    省民族宗教委监制,可从山东民族宗教网站下载。 【展开】

    必要

    符合受理条件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签字捺印的《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 【展开】
    (四) 居民户口簿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1份

    A4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展开】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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