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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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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切换简洁版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满意度
办件评价 5.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菏泽市水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
基本编码 370219029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291XN3370219029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3.0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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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暂无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办结 齐元田 河湖管理科 科长 河湖管理科 以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审查标准

    相关政策法规
  •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 其他
结果样本
【政府规章】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部门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
地址 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 山东省水利厅: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电话 菏泽市人民政府:0530-5310610 山东省水利厅:0531-66572192
行政诉讼
部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电话 0530-5192551

暂无中介服务

1、监督电话

0530-616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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