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水务局发展规划科、河湖管理科、农村水利科 |
基本编码 | 370219002000 | 实施编码 | 11371700MB285291XN337021900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形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暂无 |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受理条件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30-6169156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30-6169156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开发区湘江路899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
{{sqxs1}}

-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
-
受理、审查、办理、办结 1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结果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7个工作日 李小磊^齐元田 水利建设科^河湖管理科 科长^科长 水利建设科^河湖管理科 以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审查标准
相关政策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规章】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否收费:否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菏泽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 |
---|---|
地址 | 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 山东省水利厅: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
电话 | 菏泽市人民政府:0530-5310610 山东省水利厅:0531-66572192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泽市中山路66号 |
电话 | 0530-5192551 |
暂无中介服务
1、监督电话
0530-6169156
指南分享